8 月 31 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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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将从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企业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为“不合理低价”旅游提供交易机会,并主动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此次规定把“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目的,集中总结市场管理、行业发展经验与教训,明确回应近年来社会反映的热点、市场监管的难点、行业发展的痛点,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立法的空白。

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既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又压实了平台企业责任。

规定强调了平台提供旅游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其中第十二条称: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